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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1 16: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人:翁国维,男,汉族。
原维运电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13906206096
被举报人一:侯海波,男,汉族,江苏米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举报人二:侯兵兵,男,汉族,侯海波之兄弟,江苏米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举报人三:袁杏珍,女,汉族,侯海波“金主”袁峰(苏州梓毓钢构净化彩板有限公司、苏州德亨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之母;
被举报人四:高传普,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侯海波之姨夫。汉族,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8193412;   
联系电话:13915546781;
被举报人五:张新峰,男,汉族,原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18013752136
举报诉求:
一、侯海波、侯兵兵向不特定人群违法发放巨额高利贷、套路贷,涉嫌非法经营罪;
二、侯海波、侯兵兵以高昂利息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大量吸收公众巨额存款;
三、侯海波、侯兵兵长期拉拢腐蚀涉案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司法干部的行贿和不正当利益;
四、侯海波、侯兵兵拉拢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新峰侵吞公司财务;
五、侯海波、侯兵兵长期偷逃国家巨额税款。
事实与理由:
翁国维原维运电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创始人。公司创立以来,专耕于民营行业,筚路蓝缕,夙兴夜寐,逐渐发展壮大成为在当地行业内颇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民营企业。
但正当翁国维公司欣欣向荣、前景大好时,被侯海波、侯兵兵团伙出现在了,从此刻起,如锦前程戛然而止,换来的是无穷无尽的噩梦。
一、事实与背景
1.基本事实
因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执行一案,维运电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和翁国维均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公司在困境中急需大量资金周转盘活,经人引荐结识了被侯海波、侯兵兵,在他们的巧言令色和言辞包装下,翁国维公司完全相信他有能力帮助走出困境。于是翁国维公司报着无比感恩的心态配合侯海波、侯兵兵所实际控制的单位(如上海熙韩资产管理中心、袁杏珍等)签订了一系列借款协议,就这样一步步掉入早已设计好的高利贷连环套的陷阱内。由于这些贷款方的利息异常高昂,还伴随各种名目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服务费等费用,翁国维公司债务雪球越滚越大,被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南京市区雨花台区法院相继执行,执行案件也越积越多。
在各个法院反复执行过程中,因受侯海波、侯兵兵行贿、其原老领导赵新华(原苏州工业园区法院院长)、钮建峰(原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关系等影响,均在执行力度上加强加码,无限施压,连翁国维也曾多次被执行法院传唤审问。期间,侯海波、侯兵兵对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的张新峰趁机拉拢、互相串通勾结,于2021年2月9日,张新峰在翁国维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苏州维运科技有限公司、维运电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为乙方,以侯海波、侯兵兵的“金主”袁峰的母亲袁杏珍所成立的“上海韫榕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甲方,公然签订所谓《战略合作及公章监管协议》,明目张胆地约定:“乙方现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故,乙方恳请甲方投入资金收购其他主体对乙方的债权,以便乙方一揽子解决面临的债务危机,实现乙方正常运转,甲方同意收购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联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对乙方享有的债权”“乙方应于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收购完成后,将上述公司的股权、执行董事变更为甲方指定主体”“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乙方应将乙方印鉴(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苏州维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维运电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公章)交由甲方保管”“乙方印鉴由甲方保管,乙方因经营需要等任何事由需要使用乙方印鉴的,应在经过乙方指定代理人张新锋同意后,由乙方代理人张新锋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将需用印文件作为申请附件。待甲方指定审核人侯兵兵律师同意申请后,方可在甲方监督下,由张新锋签署该需用印文件后加盖乙方印鉴,并在使用完毕后立即交还甲方保管”等等条款。
该协议签订后,张新峰就迫不及待地携带公司印章并模仿翁国维签字,同侯海波岳母邵彩梅所成立的所谓“吴江区松陵镇笠律咨询服务部”签订了《车位转让合同》《车位交接书》等虚假合同,将翁国维公司421个地下车位、100个人防车位、94个地面车位等(合计价值至少伍仟万元)以600万元的低价进行贱卖,更为可恶的是,合同竟然还约定了“出卖方指定收款账户为武汉人和商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账户一经指定,甲方不可撤销、变更,乙方按约向指定账户支付款项,视为甲方收到转让价款”,需知,所谓“武汉人和商通投资有限公司”并翁国维公司司债权人,也无其他任何关联,根本谈不上“贱卖还债”的问题,这种赤裸裸的掠夺手段简直令人瞠目结舌,而且就连翁国维公司仅有的一辆黑色奔驰S350轿车也通过非法手段过户到张新峰的名下占为己有。
于是乎,侯海波、侯兵兵有了张新峰这个内应,许多非法的事情都做的得心应手、顺理成章。这一点不仅体现在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也体现在了维运电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里。2021年7月1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工商局在翁国维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维运电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变更为候海波姨夫高传普,将公司股权、董事和高管也尽数变更。维运电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价值为人民币1.5亿至1.8亿的资产全部被侯海波、侯兵兵和张新峰三人所侵占 (侯海波占51%,张新锋占49%)。像这样的情况在数年间屡见不鲜,均是在翁国维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三人狼狈为奸、配合默契,通过模仿翁国维签名等各种方法,签下了诸多不公平、不合理侵害公司利益的股权变卖、转让等协议和合同。公司名下所有能变现的财物都被洗劫一空,其它名下公司也被连带完全吞噬套空。
2.关于“侯海波、侯兵兵”的背景。
行文至此,可能阅者会有些许疑问,侯海波、侯兵兵只是一名律师,为何拥有如此通天能耐?其实“律师”二字,只是侯氏兄弟最表面、最安全、也最能摆上台面来讲的那个身份罢了。实际上,侯氏兄弟早年系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工作中,在司法系统和其他有业务来往的政商界中积累起了一定人脉资源,其后便离开司法队伍,独立从事执行律师工作。在从事律师工作初期,依托于原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院长赵新华(也是被侯海波、侯兵兵的老领导,现已被相关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钮建峰(原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等个别领导的特别关照和庇护,不仅在诉讼中鲜有败绩,在执行程序中基本能办到无时差,更是常常能办到其他普通律师通过正常程序根本无法办到之事,在这种“底气、资本、保护伞”的不断加持下,其行事风格越来越嚣张跋扈并大放厥词(在苏州司法界没有办不成的事),在社会上常以“常胜律师”“包赢官司”的面目示人。声名鹊起后,竟有不少人对其私下冠以“侯院长、候二院长”之绰号,其程度可见一斑。
在取得一定阶段性“成就”后,侯海波、侯兵兵并不甘于仅仅只做一名单纯的“律师”的程度,而是一直不断把手伸向更远更深的领域。承前所述,侯海波、侯兵兵在从事执业律师工作的前期,多承蒙时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院长赵新华的“关照”,以“白手套”“大管家”的身份,站在台前,为其鞍前马后,效犬马之劳。在加上有钮建峰(原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的加持,一段时间后,侯海波、侯兵兵发现这项生意确实一本万利,而且似乎在当地也不会受到任何法律监管,于是按捺不住,自立门户,开宗立派,在社会上网罗了以袁杏珍、高传普等为代表的一帮亲信,侯海波自己又退居幕后当起了“老板”,侯兵兵冲锋陷阵一线继续发展着他们的灰色产业,牟取非法暴利。侯氏兄弟在当地名声显赫、无所不能,所接案件基本趋向于民间借贷、股权合同纠纷等案例,涉及金额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大则几千万、几亿不等。正因有了强力的司法保护伞,侯氏兄弟从中获取高昂的非法利益,更是利用袁杏珍、高传普等人在当地以知名企业家的光环身份收购不良资产为幌子拉拢亲信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大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等非法资金,向社会每年发放多达几十亿的非法高利贷(仅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星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家就发放高利贷、套路贷几亿元且放款范围涉及到整个苏州乃至南京、上海等在苏企业。总之,凡是急需高额资金周转的企业找到被侯海波、侯兵兵定能解决,然后用同样的手段先是高利息放贷然后环环相扣转变为套路贷,直到把债务人的财产全部掏空为止,类似案例举不胜举。)侯氏兄弟犯罪团伙每年从中受益高利息非法所得几亿元。这是一帮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其分工明确,先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后从事高利放贷和不良债权收购工作,最后再凭借侯氏兄弟深厚的司法背景利用法律手段回笼资金,表面上看合情合法、滴水不漏(甚至像本案一样利用合法手段巧取豪夺他人巨额资产),由此形成产业闭环。随着被侯海波、侯兵兵的这项产业日趋发展壮大,在苏州当地逐渐形成了以被侯海波、侯兵兵为首要分子、以袁杏珍、高传普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非法利益集团,严重扰乱当地营商法治环境,特别在企业家群体中闹得人心惶惶,民怨极大。
二、关于侯海波、侯兵兵违法犯罪行为的几点陈述意见。
前文已对案涉基本事实及其成因与背景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陈述,现针对被侯海波、侯兵兵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详细充分的阐述。
1.被侯海波、侯兵兵用于对外高利放贷的资金系非法集资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所得,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被侯海波、侯兵兵为原苏州工业园区法院院长赵新华当“马仔”和“管家”的时期,赵新华团伙本身在初期并无太大的自有资金量,全靠以高回报为诱饵、并以赵新华的特殊身份和钮建峰(原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法院公权力为背书,在当地社会面公开募集、吸收用于放贷或收购不良债权的资金,在如此一笔一笔的“业务”中,逐渐完成了原始积累。后当被侯海波、侯兵兵两兄弟独立运作起这门生意后,从自己的靠山那里依然沿袭了这项一贯做法。
必须指出,被侯海波、侯兵兵团伙这种长期向社会公众吸收大量资金的行为,其实于法律早有定论。作为原法官和现执业律师的被侯海波、侯兵兵对国家的法律规定心知肚明、耳熟能详(在涉诉的案件中,甚至在庄严的庭审中也能做到“随心所欲”),只是囿于被侯海波、侯兵兵在苏州司法系统中的深厚背景,此宗事情竟然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无人问津,更谈不上对其调查追责。
2. 侯海波、侯兵兵团伙向不特定人群违法发放巨额“高利贷”“套路贷”,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侯海波、侯兵兵团伙在事实上经营着只能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才能从事的违法借贷业务,这种行为已经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它是以牟取高利为目的,逃避国家监管,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应当指出的是,长期以来,这种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发放“高利贷”“套路贷”的犯罪行为通常会伴随、衍生出采用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方式讨债的恶势力犯罪组织。随着近年来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持续开展,这种“明目张胆型”的黑恶势力已经逐年减少,开始披上了一层利用“法院”的合法外衣,显得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察觉,可是其催债、逼债的血腥和恶劣程度,比起前者却是犹有过之无不及,这一点在下面展开阐述。
3. 侯海波、侯兵兵团伙涉嫌对包括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原院长赵新华、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局原局长钮建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等涉诉法院在内的多位司法干部长期拉拢腐蚀、行贿并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
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翁国维和本企业财产的问题,或许会有此疑问:“欠钱还钱不是天经地义的吗?不还钱,法院施以强制执行措施有何不妥?”这种认识其实是不了解放贷行业的复杂现状。一方面,普通民营企业长期融资难、融资贵,来自于工商税务消防社保等各个机关的负担极为沉重,有时急需一笔资金周转,即便在获得正规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也不时需要资金以作过桥或作其他灵活用途,短期内是很难解决的。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主看待自己一手养育的企业,就犹如一个倾注了自己全部汗水与心血的孩子一样,是决不可能让它因为一时周转不开而破产倒闭的,此时铤而走险,求救于较高利率的民间借贷等非金融机构途径实在是逼上梁山,不得已而为之(就如翁国维公司经历的一样)。一旦不慎向他们借了高利贷、套路贷,就等于落入了陷阱,各种事先根本不知道的名目繁多的费用接踵而至,债务累加的速度远远超乎想象,甚至有不少出借人想方设法故意制造借款人的违约,从此借款人进入了滑铁卢式连环套,一环套一环,一步接一步。出借人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一个早已预设好的理由将借款人起诉至当地法院,在法院里的保护伞的坐镇加持下,这些案件不仅在程序速度和执行力度上均能够被调至“最大档”,甚至还能在此基础上继续无限加码(特别是强制执行程序中,比如超标查封或冻结、低价评估与拍卖资产、滥用司法拘留或罚款等惩戒措施、对被执行人心理进行高强度施压、对其提出的任何异议均予驳回、在主持调解或执行和解程序中“拉偏架”等等)。面对这样的两面夹攻且火力全开的情势,借款人根本没有喘息的机会,除了借款本金外,还有各种高得离谱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各种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应接不暇,各种查封、扣划、冻结手段轮番伺候,甚至还要动辄隔三差五地被各式训话审问甚至拘留罚款(翁国维就曾数次被法院传唤、审问及拘留过),被一套组合拳下来,鲜有债务人扛得住,最后轻则签订城下之盟,被迫接受偿还远高于当初借款金额的款项;重则现有资产被鲸吞蚕食,多年的打拼成果顷刻间灰飞烟灭,万劫不复。
事实上,侯海波、侯兵兵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很多特征都和上面所描述的情形如出一辙,这就是典型的通过公权力为少数人攫取私利的“公私合营”模式。侯海波、侯兵兵出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当地政法系统中具有千丝万缕的密切关系,本身又是原院长赵新华的“大管家、二管家”,当地政法背景极为深厚。现在能够在苏州市当地自立门户开展放贷产业并以司法程序作为主要回款手段,均是被侯海波、侯兵兵长期持续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比如将放贷收益进行提点分配等方式)向苏州市范围内的各个涉案法院相关审判法官、执行法官进行行贿活动所换取的。
4.侯海波、侯兵兵因放贷产业而非法获取了巨额利息,但完全没有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相应税收,已构成严重偷逃国家巨额税款罪,税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
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侯海波、侯兵兵无论以哪个马甲作为出借主体,其利息收入都是应当缴税的。通过非法借贷方式攫取了年均几亿的非法所得的天量资金,却对缴税的问题熟视无睹,真可谓锱铢必较、吃相难看。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讲,侯海波、侯兵兵团伙从不主动缴税,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不愿意引起司法系统以外的政法部门(如税务部门)的注视,以尽力避免自己的地下产业形态浮出水面,其只需持续深耕于一个独立王国中闷声发大财即可。这种社会“吸血鬼、害群之马”一定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还社会一个稳定太平,还民众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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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酒喝多了睡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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